承办检察官认为:案发时间为年关2月,正是外出人员春节前返乡高峰期,案发地点位于夜宵摊点多、人流及车流量大的路段,然而肖某某醉酒后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公共安全,在县城主要街道上以远超限速标准的车速飙车,造成1死5伤5车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2月14日,周宁县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肇事司机肖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13日,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肖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肖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6月2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名词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线、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线、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周宁县检察院)